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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土地移轉取得,縱用途未變更,無出租或營業,仍供自住使用,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當年度地價稅始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  …
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其所有透天厝1樓做營業使用,2樓以上做住家使用,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表示,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地上房屋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本案納稅義務人利用自有透天厝1樓做營業使用,如2樓以上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其地價稅仍可依其住家用面積比例申請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另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加以辦理並核實申報。另依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亦準用之。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不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以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他人者,均應課徵贈與稅;至於財產範圍則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民眾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注意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是以每1位贈與人每1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額度,從今(110)年6月起自1萬元調高為1萬5千元;超過1萬5千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
  某消防公會陳小姐來電詢問,受邀某長照中心演講及辦理演習,向該長照中心收取服務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以及透過主管機關認定或許可登記之「租屋服務事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下列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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